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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规章

山东管理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发表于: 2019-07-10 点击:

鲁管院发〔2019〕2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 2000 年颁布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仪器设备,是指用于教学、科研的实验仪器设备。

第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应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在学校分管副院长的领导下,实验(实训)管理中心负责全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相关部门、二级学院、科研机构均应配备专职人员或兼职人员在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认真做好本单位的仪器设备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实验(实训)管理中心是我校仪器设备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制定仪器设备的申请、审批、使用、维修等管理制度,落实仪器设备管理工作要求,协助资产管理处做好相关仪器设备的采购、验收、调拨和报废、报损等工作,提高仪器设备管理水平(具体流程见附件 1)。

第五条    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应充分挖掘现有仪器设备潜力,重视维护维修、功能开发、改造升级、延长寿命的工作。积极鼓励自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仪器设备在使用中应保持完好,做到合理流动、资源共享。杜绝闲置浪费、公物私化。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购置申请和审批

第六条    凡单价在 1000 元以上,能独立使用,或单价在1000 元以下,但属于成套购置或需配套使用,整套价格达到或超过 1000 元,同时处在 10 万元以下,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包括捐赠、自制的),均属一般仪器设备。

凡单价在 1000 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而为仪器设备配套专用的仪器、仪表,属仪器附件(或专用配件)。

第七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

(一)凡单价在 10 万元以上(含 10 万元)的仪器设备。

(二)单台(件)价格不足 10 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或需配套使用,整套价格达到或超过 10 万元的仪器设备。

(三)单价不足 10 万元,但属于从国外引进、作为二级以上(含二级)计量、校验标准使用的仪器设备。

(四)原国家科委颁发的 23 种大型精密仪器目录中的仪器设备(具体内容见附件 2)。

第八条    根据教育事业和学科的发展规划合理购置仪器设备。购置大宗、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履行下列程序:

(一)各部门(单位)根据教学、科研等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向实验(实训)管理中心提出设备购置申请。原则上购置申请计划应该提前一个年度做出。对于已经能落实经费来源的设备购置计划需要报实验(实训)管理中心进行汇总;对于暂时不能落实经费来源的购置计划,实验(实训)管理中心将统筹安排列入项目库,根据经费落实情况按照轻重缓急进行购置。

(二)对汇总后的设备购置计划,实验(实训)管理中心或相关部门、二级学院、科研机构组织相关学科专家及有关人员对可行性报告进行论证,并提出论证意见。其中,购置仪器设备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包含:

1.仪器对本校、本部门(单位)工作任务的必要性及工作量预测分析。(属于更新的仪器设备要提供原仪器设备发挥效益的情况)。

2.所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仪器设备适用学科范围,所选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3.欲购仪器设备附件、零配件、软件配套经费及购后每年所需的运行维修费的落实情况。

4.仪器设备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

5.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完备程度。

6.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

(三)经学校分管副院长批准,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同意后,按照学校有关文件规定进行仪器设备的招标采购、验收等工作。

第九条    专业仪器设备的采购、验收工作结束后,到实验(实训)管理中心办理登记手续备案。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仪器设备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对公共教学仪器设备,实验(实训)管理中心实行直接管理;对科研及专业教学仪器设备,一般由相关部门、二级学院、科研机构进行直接管理。

第十一条    相关部门、二级学院、科研机构仪器设备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的仪器设备的保管及帐务处理的全部工作,及时对本单位的仪器设备的增减进行信息化管理,并在实验(实训)管理中心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管理员因工作变动,所在单位应重新委任新的管理员,做好交接工作,并及时报实验(实训)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    建立仪器设备技术档案,要有使用、维修等记录。一般仪器设备应做到定期保养和及时维修。精密贵重仪器应做到精心维护、定期检修和检测,防止精度降低和故障发生(设备的维护维修流程见附件 3)。

第十四条    相关部门、二级学院、科研机构对自己使用和保管的专业仪器设备,要妥善养护和合理使用,并配合学校做好仪器设备清点和清查工作。

第十五条    相关部门、二级学院、科研机构必须建立严格的相关安全制度,加强安全防护措施,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等工作。

第十六条    设备管理员必须认真做好日常的维护工作,并根据仪器设备不同性质,定期安检,做好防尘、防潮、防热、防冻、防震、防锈等工作,并配合学校各有关部门做好安全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要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潜力,提高使用率,在确保本单位教学、科研使用外,应大力提倡实验室之间互通有无,互相协作,充分发挥使用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一般不准拆改和分解使用。确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需拆改和分解时,应经专家论证后实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相关部门、二级学院、科研机构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实验(实训)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实验(实训)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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