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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管理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发表于: 2020-12-11 点击:

鲁管院发〔2020〕11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管理,提高实验室建设质量和运行效率,优化实验室资源配置,根据《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山东管理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我校实验室建设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按照“规划优先、立项拨款、过程控制、效益评估”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三条    项目立项申请范围

(一)实验室的新建、改造、更新;

(二)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批量购置与更新;

(三)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批量购置和更新;

(四)实验室技术开发与自制设备;

(五)其他需要重点支持的实验室建设项目等。

第四条    项目立项原则

(一)申报的实验室建设项目应符合我校发展规划和实验室整体发展规划。

(二)实验室建设项目应优先申报我校重点学科、特色专业以及新增本科专业的建设项目,优先申报与应用型人才培养及服务地方经济等相关的建设项目,优先申报改造现有不能满足教学需求的实验室,申报的实验室建设项目不应与能满足教学需求的实验室和仪器设备在功能上简单重复。

(三)申报项目应符合我校人才培养方案及实验教学大纲所开出的实验项目。

(四)申报项目应有项目管理负责人,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五)申报的实验室建设项目要有稳定的学科、专业发展方向和足够的实验教学任务,要有实验室人员,要有场地和配套设施条件等。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和论证

第五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一般由学院(部)提出申报需求,校级公共实验室由实验(实训)管理中心提出申报需求,填写《山东管理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书》(附件1),并将《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书》和实验室建设方案报实验(实训)管理中心,实验(实训)管理中心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及校内外专家审核论证,经学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通过、党委会研究同意后由实验(实训)管理中心会同资产管理处和学院(部)组织实施。

第六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内所购置的大型贵重、精密设备,申报单位必须填写《山东管理学院申购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附件2),还需要举行专门的专家论证会论证。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

第七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由申报单位负责,实验室建设项目的项目管理负责人是实验室建设的直接责任人,负责项目建设的规范、标准和流程,把握实验室建设项目的进度,部署项目的实施,组织协调等全面工作。实验(实训)管理中心负责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宏观指导、管理与协调。

第八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经批准后由资产管理处执行招标采购流程。

第九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经批准后申报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金额购置相关设备,不得超出项目金额范围。

第五章    项目的验收及效益考核

第十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完成后,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实验室建设项目由申报单位向实验(实训)管理中心提交初步验收报告,经实验(实训)管理中心初步验收通过后,向资产管理处提交最终验收申请。

第十一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建成一年后,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单位需提交相应的实验室利用报告,报告中应详细说明: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是否完善,实验指导书等材料是否制定,计划的实验项目是否开出,实验效果如何等。

第十二条    各单位使用国家、省、市建设专项资金建设的项目,应及时做好接受相关检查和评估的全面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实验(实训)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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