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快速、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预防和减少突发性灾害事件,降低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与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章 领导机构与职责
第二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是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领导机构,各有关部门、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各相关部门、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副组长和成员应由分管实验室领导、实验室安全员等人员担任。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建立预防措施,加强应急教育,及时有效地处理安全事故。安全事故现场指挥由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或现场最高级别的党政领导担任,现场指挥根据事故性质、危害程度进行工作安排,确保抢险、救助工作有序进行,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第三章 应急处理方案
第三条 实验室紧急疏散
接到紧急疏散通知时,实验指导教师应指令学生停止实验,关闭电源、水源。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组织楼梯通道的安全,既要辨别疏散方向,又要协调好各楼层的先后疏散顺序,还要注意与其他楼层间的平衡,做到不争抢、不拥挤、不踩踏,安全有序地疏散,疏散过程中严禁使用电梯。转移至安全地带后,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室工作人员应立即清点人员并汇报清点情况。
第四条 水电事故应急处理
(一)水电事故预防
1.加强日常检查工作
发现问题及时向物业管理人员及后勤管理处反映并要求及时维修。如发现共性问题应同时向学校报告,以便会同有关部门排查处理。
2.计划停电或停水
接到停电或停水通知后,实验(实训)管理中心以通知公告形式或以微信方式告知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督促各实验室关闭电闸,督促物业管理人员关闭楼层饮水机电源和上水总阀门。
(二)水电事故应急处理
1.冬季暖气跑水事故应急处理
发现人员须立即通知物业管理人员关闭相应区域的暖气上水管总阀和本楼层强电间电闸同时通知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前往现场在确认本楼层断电的情况下,组织人员清扫地面积水,移动浸泡物资,尽量减少损失。
2.突发停电、停水应急处理
实验人员立即停止实验,关闭电源、水源,以防通电时发生意外。夜晚突发停电、停水时应保持镇静,辨别疏散方向,安全有序地转移到室外,并立即通知物业管理人员,物业管理人员应携带应急照明灯进入强、弱配电间关闭电源,关闭水房上水阀门检查无误后方可离开。
3.触电事故应急处理
应先切断电源或拔下电源插头,若来不及切断电源,可用绝缘物挑开电线。在未切断电源之前,切不可用手去拉触电者,也不可用金属或潮湿的东西挑电线。触电者脱离电源后,应就地仰面躺平,禁止摇动伤员头部。检查触电者的呼吸和心跳情况,呼吸停止或心脏停跳时应立即施行人工呼吸或心脏按摩,并尽快联系医疗部门救治。
4.仪器设备电路事故应急处理
操作人员须立即停止实验,切断电源并向学校主管部门汇报。如发生失火事故,应选用二氧化碳灭火器扑灭,不得用水扑灭。如火势蔓延,应按山东管理学院火灾应急处理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烧伤事故应急处理
普通轻度烧伤的,通知校医院大夫现场处理伤口。略重烧伤的立即送医院处理。遇有休克的立即通知医院前来抢救。
第六条 火灾的应急处理
(一)当发生火灾事故时,发现人员要保持镇静并大声呼喊,同时使用灭火器进行初期火灾扑救并迅速向学校主管部门、保卫处汇报。如果火情严重火势无法控制,发现人员必须迅速向公安消防部门(119)电话报警,报警时要讲明发生火灾的地点、燃烧物质的种类和数量、火势情况、报警人姓名、电话等详细情况。
(二)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赶往现场进行应急处置,了解火情。如为初起小火并迅速扑灭的,应保护现场并进行事故调查,同时将事故情况报告相关部门。如果火情严重,应立即派人切断电源或通知相关部门切断电源,同时派人到路口迎接消防车。
(三)按照“先人员、后物资,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立即组织人员快速从疏散通道撤离现场,及时抢救被困人员及贵重物资。同时派人勘察现场环境,对可能存在的其他危害因素等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防止发生其他事故。
(四)如果火灾现场出现人员受伤等情况,应立即拨打120急救中心电话。
(五)主管部门在接到相关单位报告后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汇报,适时启动学校总体预案。
第四章 事故调查与处理
第七条 凡发生安全事故必须逐级上报,不得隐瞒。
第八条 安全事故发生后要做好现场保护工作,等待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进行事故调查。
第九条 事故调查结束后,事故单位上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必须明确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经济损失、发生事故的原因、相关责任人员及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 本方案由实验(实训)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