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校内规章 >> 正文
校内规章

山东管理学院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准入制度

发表于: 2021-06-28 点击: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强化师生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责任意识,提高师生安全技能,避免事故发生,保障实验室正常有序运行,确保师生生命与财产安全,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责任体系

(一)实验(实训)管理中心负责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准入制度的制定与统筹实施,各实验室直接管理部门、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二)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是督促、核实学生参加实验室安全教育考核情况的第一责任人。

(三)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有义务与权力对各实验室安全教育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第二条  实验室准入制度

(一)本校所有的教学、科研实验室均实行实验室准入制度,初次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的师生均需要在实验室安全考试系统接受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并取得考核合格证书后方能进入实验室教学或开展学术研究。

(二)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不得接纳或安排未参加过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的学生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

第三条  培训的组织与安排

实验室安全培训分为通识性安全教育培训和专业性培训。

(一)通识性安全教育培训由实验(实训)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实施。通识性安全教育培训必须涵盖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实验室安全守则、实验室典型安全事故分析、常用设备设施使用、消防器材使用等内容。实验(实训)管理中心每年9月组织针对新生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每学期初组织对初次进入实验室未参加过考核的师生进行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已参加过培训并取得考核合格证书者不再重复参加。对于未通过通识性安全教育培训的学生,及时在校内通报并通知任课教师,禁止该生进入实验室。

(二)针对专业性较强的实验室开展的安全培训由实验室负责人组织实施。初次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的师生,实验室负责人应当组织针对实验室内特有各类设备的培训,并详细分析拟开展实验所存在的潜在风险点和排除方法,告知各类应急处理预案。

(三)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前应经实验室直接管理部门或单位同意,由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

第四条  各实验室直接管理部门、单位要详细记录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执行的全过程,规范归档有关资料。

第五条  责任追究

对存在违反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准入制度的学生和教师,一经查实,学校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列入年度实验室安全工作档案。对因未参加培训、违规操作而造成恶劣影响、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的,依法依规追究实验室安全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制度条款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不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上一条:山东管理学院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方案

下一条:山东管理学院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

关闭


历城校区:济南市历城区桑园路60号    邮编:250100
长清校区:济南市长清区丁香路3500号  邮编:250357
版权所有:山东管理学院实验(实训)管理中心
Copyright sysx.sdmu.edu.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