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加强实验室安全的日常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实验室安全隐患,创造安全、和谐、健康的校园环境,使实验室安全检查常态化、制度化,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校范围内教学及科研实验室。
第三条 由实验(实训)管理中心牵头建立实验室安全督察队伍,采用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进行实验室安全检查。实验(实训)管理中心每年至少组织4次实验室安全专项检查,分为学期中检查及学期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实验室安全制度及责任体系完善、落实情况;
(二)实验室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三)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落实情况;
(四)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情况;
(五)实验室安全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六)实验室安全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
(七)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四条 每个实验室应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的实验室安全员。实验室安全员应做好所属实验室每日安全检查工作,主要对电、气、特种设备、精密仪器、实验废弃物、门窗等方面进行安全检查;定期检查防火、防漏电、防盗窃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防盗设备运行情况、消防器材完好情况、实验废弃物的处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员下班前要检查门窗、电等有关设施的关闭情况,重点关注电器设备、线路、开关、插座等用电设备是否安全,长时间不用的是否已断电。确认安全无误,方可离开。
第六条 各实验室的直管部门、单位应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台账,规范记录每次检查情况,并存档备查。
第七条 各实验室要建立值日台账,且记录规范。
第八条 各实验室的直管部门、单位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提交实验(实训)管理中心,并规范存档。
第九条 各实验室的直管部门、单位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的实验室或个人,将视情况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将立即停止实验室运行直至隐患彻底整改消除。
第十条 各实验室的直管部门、单位对本部门、单位直管的实验室检查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无法整改的,应及时向实验(实训)管理中心报告,并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安全隐患尚未消除的,应当确定预案,采取有效的应急防范措施,保障安全。整改结束后,各实验室的直管部门、单位应及时检查整改落实情况,形成“闭环管理”。
第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问题和隐患的具体整改措施,应如实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节假日前安全员要进行详细安全检查后封门。